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怎麼賠償?
一、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怎麼賠償?
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需要對於具體的財產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鑑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在日常生活當中交通事故如果發生的是財產損失,並不是人員的傷亡的話,那麼所採取的賠償的措施也是非常的重要的,具體的賠償應當是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沒有關於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要求。
所以,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之一。
二、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人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該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三款規定:“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鑑定”中,對於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那麼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僅僅是一些財產方面的損失的話,也是需要進行賠償,對於財產的賠償的話,需要經過鑑定部門或者審計部門到完成,確定最終的評估的價格才能夠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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