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撫養人生活費為什麼計入殘疾賠償金?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為什麼要把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呢?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有什麼意義呢?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規定: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費用、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造成殘疾的、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規定: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規定: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由此可見,《國家賠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範圍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是一條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範圍的總綱,條文中沒有一一列舉人身損害賠償的所有項目。在《民法典》實施後,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來確定人身損害賠償項目。所以,被撫養人生活費雖然未在《民法典》條文中出現,但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應予以計算。
二、被撫養人生活費不再列為單獨的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通知》的規定,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按照此規定,賠償權利人所得賠償的數額實際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自《民法典》實施後,不再用被撫養人生活費這個單獨的賠償項目,而是將其數額直接加到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統稱為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通知》的精神就是取消了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但沒有取消這筆賠償費用。原告在起訴時,在訴訟請求中不能再列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而是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直接加入這一費用即可。法院在判決中,也不列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項,在依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計算出來後,與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相加後作為“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體現在判決的判項上。故《民法典》實施後,“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與實施前的內涵是不一樣的,實施前“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的內涵小,不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實施後,“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的內涵大,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
三、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法律意義
《民法典》並沒有取消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費用,而是將其列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予以計算。這種關於人身損害賠償項目的歸類,使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更加明確。現以死亡賠償金為例予以説明。
死亡賠償金在後來先後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賠償法》、《產品質量法》對死亡賠償金作了規定,其基本性質屬於精神損害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從立法和司法解釋上確定了死亡賠償金在性質上為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明確指出,死亡賠償金是對賠償權利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即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也即“收入喪失説”。即然是收入的損失,從法理上講,死亡賠償金已經函蓋了被撫養人生活費。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將被撫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賠償金並列為二個賠償項目,這種分類方法的好處是便於確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歸屬。即被撫養人生活費只能歸屬於被撫養人所有。《通知》的精神,簡言之:原被撫養人生活費+原死亡賠償金=現死亡賠償金,其實質是對法律概念的調整,使死亡賠償金的概念表述更為科學,但對賠償權利人不產生實際的影響。
故《民法典》及《通知》的規定十分明確,就是按《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計算出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數額,然後將該數額累計如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如沒有被撫養人,則不另加,按原標準殘疾或死亡賠償金。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為什麼要把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解答,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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