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一樣嗎?
一、 傷殘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一樣嗎?
不一樣,傷殘生活補助性質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性質一樣,都是對收入減少的賠償,只是後來考慮到適用人均年消費水平來計算生活費為標準計算的殘疾生活補助標準太低,對受害人收入沒有足夠的賠償,因此《侵權責任法》就採用了殘疾賠償金的概念,以人均收入為標準進行計算。而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賠償。這種損失,是人身損害的直接後果,是一種財產損失。對於這種財產損失,應當由賠償義務人進行賠償。
二、有關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33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4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35條第1項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第5項 殘疾生活補助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對於傷殘生活補助的認定,一般是根據傷殘人員的生活困難情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物價水平而定的,但對於殘疾賠償金的處理,顯然還需要對醫療費、誤工費等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兩者的範圍顯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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