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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運損失交強險是否賠償?

一、停運損失交強險是否賠償?

停運損失交強險是否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3款也有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二、交強險是否賠償停運損失

對於車輛貶值 及停運損失是否屬於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賠付範圍?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其中第(三)項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據此,車輛貶值 及停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第二種意見認為: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後,在等待交警部門作出責任認定的時間加上合理的修復期間,所造成的誤工,即為該車輛的停運損失;被損壞車輛經修理雖可恢復使用功能,但很難完全恢復到事故前該車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車交易市場上,對於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顯然估價比無事故車輛要低。在法律上,這一價值的差額就是車輛的直接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故此,車輛貶值 及停運損失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交強險是否賠償應該分兩種情況來界定,一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如車輛損失或者無法通過修理達到可使用功能的車輛損失是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的,二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如造成當事人或者受害人的人身侵害等是不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