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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廣東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年廣東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廣東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肇事賠償標準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護理費以及住宿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交通事故死亡可否要求精神賠償?

交通事故死亡可要求精神賠償,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中,應一併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的請求,否則訴訟後不得提起。(參照《精神賠償解釋》第八條)

賠償類別:

1、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2、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死亡賠償金已可視為財產損失)

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參照賠償解釋第九條)

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一次性支付,特別情況下可以分期支付。

三、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範圍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中產生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責任的情況依據《精神賠償解釋》第1條之規定存在有兩種情形:

(一)交通事故導致了受害人生命權遭受非法侵害的後果;如交通事故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傷殘的結果。

(二)交通事故導致了受害人健康權遭受非法侵害的後果。如交通事故由此給受害人帶來某種或是某些非一般疾病的困擾。

以上兩種情形只要具備一種,受害人或其近親屬都可以依法要求侵害責任人給與精神損害撫慰金。

日常生活當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作為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要承擔賠償的責任,除了醫療費、誤工費和交通費用之外,有的受害人會提出精神賠償,這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