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造成終身殘疾的護理費用如何計算?
諮詢:我今年三十歲,三個月前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我雙足十趾缺失,右足足弓破壞,無法痊癒,終身殘疾,以後只能坐輪椅度過下半生。經交警大隊認定,肇事司機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後我將王某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護理費從定殘之日算二十年,我認為,我終身殘疾,只算二十年護理費,我感到不服。請問:因交通事故造成終身殘疾的,護理費用應如何計算?
律師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根據該規定可知,決定護理費用賠償數額多少的因素有三個:一、護理人員收入狀況;二、護理人數;三、護理期限。原則上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截止,但對於終身殘疾不能恢復自理能力的,依據我國民法關於公民權利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最長20年。
針對吳先生的情況,法院判決王某賠償護理費炎定殘日算20年是正確的,至於在 20年後該怎麼辦,法律對此也是有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由此可知,在二十年後,如果仍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殘疾需要繼續護理的,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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