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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賠償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交通事故處理賠償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處理賠償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一般解決交通事故的方式有三種,即和解、調解、訴訟

(一)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雙方在沒有第三人蔘加的情況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互相體諒,分清是非,達成協議,自行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糾紛。

(二)調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是實質是一種行政調解。

(1)調解需自願。交警部門的調解只有在雙方同時同意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即不存在強制力。如果肇事方不同意調解,調解程序是無法開始的。

(2)執行有麻煩。同時,即使簽訂了調解協議,如果肇事方不遵照執行,此調解協議也無法通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仍然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經過法院裁判,才能夠執行。

(3)賠償金偏低。既然是調解,必然是雙方相互讓步的結果,所請求的賠償金也會相應的降低。並且如果沒有經專業的詳細計算,賠償費用可能也會計算有誤。

(三)訴訟

在肇事方不肯賠付賠償金並不願意配合調解時,受害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且目前保險公司的保險金一般也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才能全額賠付。隨着司法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民事訴訟的優點也隨之體現。

二、交通事故賠償前出具認定書的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並可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對於複雜的交通事故:

(1)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書面申請)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證明,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難免是有人受傷,或者是有人直接當場死亡的,故此大多數的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都會確定涉案駕駛員的責任。交通管理部門的職員,會根據責任規則原則,判斷各方的責任之後,出具一個責任認定書。由於在認定書沒有出來之前,不能確定各方責任,故此最好不要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