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
一、車禍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賠償
一般來講,在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訴訟中,只有在受害人構成殘疾乃至死亡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得到相應賠償金額。所以,交通事故中受傷較重的受害者在出院後應該到專門的傷殘鑑定部門進行評定,如果構成殘疾,就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要求殘疾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車禍精神賠償金如何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以及具體案件審理情況來看,目前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大體由以下因素確定:受害者的傷殘等級、受害者的年齡、肇事者的過錯程度、肇事者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為目前國家法律對精神撫慰金只做了一些原則上的規定,具體案件中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判決。
精神損害賠償金的具體的計算原則,介紹如下:
1、參照規則。當確定精神利益中財產利益損失的數額時,可以參照其他標準確定賠償金數額。
一是,參照受害人在被侵權期間可得利益的損失數額。在營業組織的人身受到侵害時,這種可得利益的損失較為明顯,較容易計算。實際上,這種損失就是受害人侵權期間受到的財產不利益。
二是參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而獲得的財產利益數額。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視為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計算出侵權人侵權期間的非法所得,即可確定賠償金數額。
三是參照某些人格權轉讓使用的一般費用標準。在肖像權、名稱權轉讓使用中,可以約定一定的使用費。對此,有約定使用費數額標準的,依其約定標準計算,沒有約定標準的,參照類似使用費的一般標準,確定賠償金數額。
2、概算規則。對於純精神利益損害的賠償和精神痛苦的慰撫金賠償算定,適用概算規則。法官將案件情況分為加害人過錯程度的輕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損害後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雙方的經濟負擔能力及經濟狀況和受害人資歷這四種因素,基中前三種是着重考慮的因素。在計算時,首先按照當地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一般限額、分成低、中、高三個檔次,按前三種着重考慮的因素確定適用哪一個檔次;然後再按照其他因素在這一檔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動,最後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3、比照規則。現行立法對精神損害賠償金算定已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比照該規定算定賠償數額。目前立法有規定的只有《國家賠償法》對人身自由權侵害、生命權侵害和扶養請求權侵害,是由國家行為造成的,有具體的賠償規定。對於人身自由權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該法第16條規定:“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雖然是國家賠償標準,但關於人身自由權侵害的賠償沒有正式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比照這一規定執行。
如果您的情況屬於上述之一的,可以在起訴時同時提出精神損失賠償,但是提出的賠項目與償數額要合法,如果訴訟請求賠償數額太高,還存在一個訴訟費用承擔的問題。多提出來的不合理的費用是要自己承擔的,所以請求賠償數額不可漫天要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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