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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貨主要求賠償後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中貨主要求賠償後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一、交通事故中貨主要求賠償後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中貨主要求賠償後可能由保險公司來承擔賠償責任,也有可能由保險公司、事故責任方同時承擔責任。具體的擔責情況,與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有關。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管轄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管轄分為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

(一)地域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發生地等法院管轄。即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

(4)訴訟標的今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經濟糾紛案件。

若某公民的經濟權益、人身權益因為交通事故的發生而受到損失,那麼可以在確定自己受到的實際損失之後,向事故的責任方提出賠償請求。如果責任方購買了保險的,那麼首先是保險公司來承擔支付醫療費等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