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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事故對方全責不給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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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事故對方全責不給錢怎麼辦?

交警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必須要先對事故責任作出一個劃分,然後根據當事人的責任確定應該承擔的賠償比例。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在機動車之間,並且此時認定其中一方負全責的話,則所有的賠償責任就應當由這一方承擔。不過如果出現車輛事故對方全責不給錢怎麼辦才好?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車輛事故對方全責不給錢怎麼辦

交通事故全責方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首先由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由交強險承保的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額部門,再由對方根據責任認定情況賠償。保險公司及對方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 造成傷殘的經傷殘鑑定後根據殘級確定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首先,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也是當事人就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證據。其次,可以起訴,侵權方和車輛的保險公司一起列為被告,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的侵權方賠償。 再次,訴訟費由你先行墊付,可以在起訴中要求被告承擔,勝訴後法院會判決,證據確鑿的情況下,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

二、交通事故賠償相關規定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如果調解無效的話,則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至於此時應該賠償多少,則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了,不過在賠償比例上面可以確定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