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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財產損失評估費怎樣進行承擔?

一、交通財產損失評估費怎樣進行承擔?

交通財產損失評估費怎樣進行承擔?

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通常情況下請求人你先出評估費,若勝訴,則該費用法官會判決讓對方承擔。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在訴訟中則是誰請求誰先承擔費用。

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怎麼進行交通財產損失評估?

1、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公開、公平、便民、效率”的處理事故原則,在事故發生後,首先召集各方事故當事人協商“財產損失”。對於拒絕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對財產損失的評估完成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評估結果後二日內,將評估結論複印件交其他方當事人。其他方當事人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評估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進行重新評估。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發生後,造成財產損失的,當事人可以在交警調解下確定一家財產評估機構,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費用由舉證方承擔,等事故調查完畢,如肇事方承擔主責,會根據責任比例承擔評估費用。財產損失評估費用根據評估標的確定,在幾千元到上萬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