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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例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例

交通事故在近幾年接連不斷的出現,使得人們對事故中發生的各種法律糾紛和經濟糾紛的關注度上升,但是大部分人們對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例中的責任歸屬和賠償範圍還是存在疑惑,本站為你提供法律知識。

一、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發生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A酒後駕駛故意遮擋號牌的轎車與B駕駛的超載運輸的貨車相撞,造成A本人及A車上的C死亡。後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A負事故的主要責任,B負事故的次要責任,C不負任何責任。經查小轎車歸D所有,該車由數十條違章記錄沒有處理。後C的父母起訴要求D、B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法院查明,D是小轎車的所有人,A為小轎車的實際使用人;肇事小轎車在短期內有數十次違章記錄,D作為車輛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車輛沒有盡到管理義務,存在過錯,因A死亡,故D應當在A應承擔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內負擔40%的賠償責任。受害人C明知A酒駕仍願意搭乘,自身存在過錯,可酌情減少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D賠償C的父母168725元,保險公司與B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説法 肇事轎車系被告D所有,其購買後長期由A駕駛,該車在短期內由數十條違章記錄,此時D應有所警醒,加以規束教育,但D並沒有盡到所有人應由的管理義務。本案的受害人C明知A系酒後駕駛,仍然乘坐,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依法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妥善管理好機動車,《侵權責任法》規定租賃、出借車輛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醫《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壞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而該缺陷是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以及其他應當認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套牌投保,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知情出借人需擔責

案情回放:A因自己的農用車牌照過期,便向B索要了其變型拖拉機的行駛證與號牌,套用在自己的農用車上,並以拖拉機的名義投保了自2013年1月16日開始為期一年的機動車交強險。2013年7月6日,A酒後駕駛該車撞上了前方同向行駛在機動車道內的自行車,致騎車人C死亡。C的配偶與父母,要求保險公司,A與B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經法院審理確認C死亡的各項損失為847864.52元。由於保險公司承包的車輛與實際發生事故的車輛並非同一車輛,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A自行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A醉駕致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應承擔75%的賠償責任。B將變型拖拉機的牌照交給A使用,對A套用其牌照的行為屬知情並默許,應對A駕駛套用號牌車輛肇事致人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A套用B的車牌,並以被套牌車輛名義購買了保險,但是因為兩輛車的被保險人和車架號碼,發動機號碼均不一致。套牌車輛發生事故時,交強險公司可以責任,而被套牌人若明知並縱容,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學員練車出事故,誰擔責

2013年5月2日,江蘇某駕校的學員A在教練員B的指導下,駕駛教學轎車時與C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C受傷。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教練員B負事故的主要責任,C負事故次要責任。事後駕校在責任範圍內對C進行了相關賠償,但事後駕校向保險公司理賠被拒,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費等項下的保險金合計85600元。法院審理認為:駕校與保險公司就出事轎車簽訂的交強險合同合法 。駕校學員在教練指導下上路聯繫駕駛被保險車輛並不違法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隨着人們對出行方便要求的提高,學車人員日趨增多,駕校學員練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故本案中雖然A是車輛的駕駛人,但其並不承擔事故責任,而由其教練員成都哪。對於駕校與保險公司定立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學員在駕車上路聯繫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認定該事故屬於保險責任範圍,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四、未投買交強險,交強險範圍內全買單

2013年2月A駕駛的轎車與B駕駛的摩托車相撞,致使B受傷。經交警認定,AB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後經交警查明,A駕駛的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事發後,B多次找A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A承擔其因事故所造成的43256元。庭審中A辯稱,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是事實,但是其在事故中是同等責任,應當只承擔事故50%的賠償責任。法院審理認為,A所有的轎車沒有投保交強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及《江蘇省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A應當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於超過的部分,按責賠償。

交強險是強制責任保險,交強險的設立是為了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每輛機動車都應當依法投保交強險,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車主雖然經交警部門認定承擔次要責任,但其違反法定投保交強險的義務,故A不能從其違法行為中獲益,侵犯受害人獲得合法賠償的權益,所以A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五、遺灑物造成交通事故,裝運人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A駕駛小轎車車沿高速公路道路行駛,遇前方B駕駛的貨車灑落路面的高柔性外牆膩子(經鑑定為炳烯酸材料)時側滑,致使A與C駕駛的另一輛貨車相撞,致使A當場死亡。交警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A、B、C均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另查明,B所駕駛的貨車屬於D貨運公司,C駕駛的貨車所有人為E,使用性質為貨運,C與E為合夥關係,使用性質為貨運。兩車分別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時,該兩車均在交強險保險期間內。A的父母為了賠償事宜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B車在行駛過程中遺灑、飄散載運物的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B車司機駕駛車輛從事運輸的行為應視為職務,因案涉交通事故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當由D運輸公司承擔。C與E是合夥關係,故E應當對C在本案中應賠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由於ABC承擔同等責任,故對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該三車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各承擔三分之一,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ADC與E方各按三分之一承擔。

高速公路具有車流大,速度快的特點,對告訴公路路面狀況要求很高,除了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及時清理障礙物外,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及人員應保證既不隨意拋灑雜物,也應妥善包裝,捆裹所載物,尤其對於粉狀、液體形態的貨物,尤其要妥善裝載。如因所裝載貨物灑落,影響到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而造成交通事故的,不論裝載灑落物的車輛是否已經離開現場,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保險公司違法解除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仍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2013年7月,被告A駕駛小轎車與B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交警大隊認定A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A駕駛的小轎車在2013年1月投保,同年2月13日,原車主以車輛轉籍為由申請退保,同年2月14日,該保險公司同意退保。事故發生後,B起訴A與保險公司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抗辯稱肇事車輛雖然在該公司投保交強險,但在2月14日因轉籍退保,交通事故發生時已不在該公司承保期間內,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解除較強險合同,根據《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車輛轉籍不在解除交強險的法定事由之列,故被告保險公司以車輛轉籍為由終止交強險違反法律規定,本案被告保險公司雖解除交強險,但因其行為違法,仍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賠償顏某各項損失合計18398.5元。

交強險制度設立目的是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及時得到賠償,更加註重社會保障功能的發揮。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具有強制性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性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除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強制保險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除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辦理停駛的,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以外,投保人不得解除強制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投保人不得以上述事由外的理由解除強制保險合同。本案對交強險投保人與保險人具有較強的警示作用,交強險作為強制保險,側重對受害人的保護與社會保障功能的發揮,這與商業保險自由訂立、自由約定、自由解除不同,非因法定事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均不得解除強制保險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七、駕駛員無從業資格,非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

案情回放:2013年8月A駕駛的重型專項作業車與B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碰撞,致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員C身亡,交警認定A負事故主要責任,B負事故次要責任。D系重型專項作業車的實際車主,D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100萬元商業三責險。C的女兒E起訴AD與保險公司承擔各項損失。經查,A於1998取得駕駛員培訓結業證,後該市運輸管理處因系統升級,A未參加換證,其資格檔案已被註銷。A 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保險公司聲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的約定,駕駛熱存在“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或解釋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情形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王某駕駛的系專項作業車,應提供從業資格,否則保險公司不應賠償。法院審理認為,A已經持有準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駕駛專項作業車。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免責條款中又同時約定A具有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方才賠償的額外要求,顯然屬於“免除自方責任義務、加重被保險人責任義務排除被保險人應依法享有理賠權利的情形”因此,該條免責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保險公司關於駕駛員王某無從業資格證就免除其商業三責險保險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其承擔責任。

從事運輸行業的駕駛員無相關從業資格證,並不能顯著增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進而增大保險公司理賠的風險,不能成為保險公司免除其承擔商業三責險賠償責任的免責事由。根據《保險法》第19條規定,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中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或者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八、交通事故發生傷害,醫保外用藥可通過協商確定扣減比例

案情回放:2013年8月21日,A乘坐B駕駛的小型轎車與C駕駛的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A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B負事故主要責任,C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C駕駛的貨車系D所有,該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後A起訴要求各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應扣除15%的醫保外用藥費用。在審理過程中經雙方協商,對原告治療用藥中的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被告D協商同意按照10%的比例扣除由被告D負擔。法院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69538元,被告B賠償各項損失35681元,被告最為僱主賠償原告損失8563元。

本案涉及醫保外用藥費用如何處理的問題。在當前道路交通事故理賠中,保險公司往往以保險合同約定為由,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的用藥費用不予賠償,由此引發一些訴訟。法院一般會在認定保險公司已就該約定盡了明確説明、提示義務,約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對確屬醫保外用藥的,可由當事人申請,通過鑑定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同類醫療費用標準,並按該標準確定賠償數額。但此類鑑定往往難度大、耗費時間和金錢成本,不便於便捷、經濟地解決糾紛。對醫保外用藥對應的基本醫療保險中同類醫療標準費用,保險公司仍應賠償。

通過對本文中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例來看,法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想要在事故中權益不受損害是要做好準備工作的比如自家車保險方面一定要做好;一定要勸説朋友和自己避免酒後駕車;還有自己的車輛不管出借還是出租都要保證對方的誠信,要不然發生事故自己也會受牽連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