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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交通事故車輛保全手續有哪些

申請交通事故車輛保全手續有哪些

一、申請交通事故車輛保全手續有哪些?

1、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兩份;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户口本、居住證等;如果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組織機構代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託書及訴訟代理人主體資格證明等;

3、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1份。如果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如:公安機關的户籍登記資料、居住證登記資料、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出具的經常居住地址證明等證明材料;如果被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明;

4、申請查封的財產屬於被申請人的所有權證明,如房產登記中心的房屋產權信息單、銀行開户證明等;

5、經擔保人簽名或蓋章的擔保書一份,申請人以外的自然人為擔保人的,擔保人還需要在窗口工作人員面前簽章擔保書;

6、擔保財產價值與申請查封價值相當的證明材料一份,如銀行賬户明細,按揭房產價值證明等;

7、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證明材料,如合同書、有關債權債務證明文書等。

二、交通事故訴前財產保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人拒不賠償且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才能申請財產保全,若對方積極配合處理也沒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即使是對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有糾紛,也不能直接申請法院對機動車進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