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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對方全責起訴划算嗎?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起訴划算嗎?

一、 交通事故對方全責起訴划算嗎?

交通事故發生後對方全責起訴划算,因為起訴後若是勝訴一般可以獲得全責方支付的民事賠償金。當然,如果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處理糾紛,那麼起訴就不是一種划算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方式。這是由於起訴不僅需要花費一定的金錢,還需要投入一定的時間,且起訴還有敗訴的可能。

交通事故發生後,一般屬於民事賠償的範圍,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以訴訟解決。如果雙方在賠償範圍內達成一致,雙方可以簽署調解協議,並簽字確認即可生效。如果侵害方在調解,事後不履行相應的責任,或者是雙方就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害方予以賠償,賠償的申請可以根據受害方要求提出,但具體判決的依據和金額法院會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判斷。

二、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責任怎麼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司法實踐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如果事故雙方並不能協商確定賠償事宜,那麼就可以報警處理。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報案之後,一般會根據事故雙方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各當事人的過錯對事故的影響程度,來判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