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汽車間的交通事故,汽車與行人間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汽車間的交通事故,汽車與行人間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現實中,汽車之間會發生交通事故,而汽車與行人之間也是經常發生交通事故。此時對汽車交通事故的處理,就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那麼你知道具體該如何來處理汽車交通事故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一、汽車間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汽車與汽車之間的交通事故:

首先,根據違章行為確定過錯,認定事故責任,初步確定賠償的承擔比例;

然後,分析汽車之間的優勢,對優者酌情增加承擔比例;

最後,根據增加承擔比例後的結果,確定損害賠償的分擔比例。

例如,一輛東風大貨車與一輛長安麪包車發生碰撞,發生修車費10000元(東風大貨車3000元,長安麪包車7000元),交通管理機關認定兩車負同等責任,初步確定賠償比例各為總損失的50%,即雙方各承擔5000元,但是考慮到東風大貨車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長安麪包車的危險性多,在事故發生時佔有優勢,故酌情增加10%的承擔比例,最後,東風大貨車與長安麪包車對10000元損失的分擔比例為60%和40%,即東風大貨車方承擔修車費6000元,長安麪包車方承擔修車費4000元。

二、汽車與行人間交通事故處理

汽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

首先,根據違章行為確定過錯,認定事故責任,初步確定賠償的承擔比例;

然後,分析汽車之間的優勢,對優者酌情增加承擔比例;

最後,根據增加承擔比例後的結果,確定損害賠償的分擔比例。

但是,應當指出的是,當汽車(機動車)無責任時,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傷害或進入高速公路,汽車(機動車)方應承擔10%的經濟損失。若受害人故意自己傷害或進入高速公路,汽車方不承擔責任。

三、交通事故如何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汽車與不同對象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在具體處理的時候操作不同,這需要當事人能夠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分析。同時,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也可以是由交警部門進行調解。不過並不是任何一個交通事故都是由交警部門進行調解,這方面的內容大家可以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