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限是多久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交警部門可以依法對事故車輛進行扣留,但這個扣留的期限並不是説無限期的,在期限屆滿後交警部門需要將車輛退還所有人。那麼交警扣留事故車輛的時限是多久呢?現在,我們就這個問題為您具體講解。
新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應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因收集證據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未規定扣留的期限。《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中也未明確規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扣車的期限,只在第44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那麼,另一個問題出來了,檢驗、鑑定的期限多長呢?《規定》第3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也就説,該檢驗、鑑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0日。
但另外,《規定》第43條同時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權利。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複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即,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檢驗、鑑定,這樣下來的話,檢驗、鑑定時間可能要超過60天。
我們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應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同時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所以,因個案複雜程度不一及檢驗、鑑定時間的不確定性,我們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何時放車,不可一概而論,只能説是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交警部門應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及其他扣押物品。
交通事故中對事故車輛的扣留期限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根據每起交通事故的情況不同需要進行的鑑定、勘驗情況不同,因而導致扣留車輛的期限也是不同的。大家可以就自己的具體問題向本站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要是遇到糾紛的話還可以通過本站網站委託專業律師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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