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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人傷時效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人傷時效是多久

1、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96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原168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二、關於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此類案件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法律有明確規定,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但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中頗有爭議的一個問題,目前尚無定論。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十日內均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比較容易確定,也沒有太多的爭議,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制作調解終結書並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自當事人收到調解終結書之日起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製作調解終結書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失敗之日起算;調解達成協議,但當事人不履行的,自調解書中寫明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提出調解申請的,這種情況比較複雜,實踐中爭議也非常大。

眾所周知不同的案件訴訟時效也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是根據案情可以進行中斷或者是中止的,不過需要法定的事由。不管什麼案件大家最好在第一時間進行處理,否則證據在齊全訴訟時效已經過了,人民法院也是不進行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