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有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一)、報案。發生後,事故各方車輛應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現場,並立即向保險公司和交警部門報案;如有人員傷亡,應立即送往醫院,除非事發地段比較荒涼或者無車經過,儘量不挪動事故車。因為如果用事故車將傷者送往醫院,將造成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二)、現場處理。交警部門到現場調查取證,並暫扣事故車輛、當事司機《駕駛證》和事故車輛《行駛證》。一般情況下,交警處理的事故保險公司查勘人員無需再到現場查勘。
(三)、責任認定。交警部門根據事故情況作出責任判斷,並向當事各方送達《責任認定書》;如當事各方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應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十五日內向交警部門提出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四)、傷者治療
1、傷情診斷。醫生對傷者進行檢查,出具《病歷》和《診斷證明》,並作出是否住院治療的決定。
2、住院治療。醫生對傷者進行治療。
3、出院手續。主治醫生認為傷者無需再住院治療的,傷者應辦理出院手續開具《出院證明》,註明出院後的注意事項,休養時間,護理時間及護理人數。主治醫生認為傷者無需再住院治療的,傷者拒不辦理出院手續,賠償義務人應通知交警部門,從主治醫生證明傷者可以出院之日起的費用賠償義務人可以不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也不會賠償。如傷者出院之後需繼續治療的,醫生出具《繼續治療費用預估證明》,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可以賠付。
4、傷殘評定。傷者治療結束後,可以到相關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如達到傷殘等級,應取得《傷殘等級證明》。
5、醫療擔保和預付費用。當肇事各方無法承擔醫療費用時,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預付醫療費用,憑醫生出具的《醫療費用預估證明》和已交費用清單可以獲得不超過所需費用50%的預付款。
6、醫療核損。保險公司在傷者治療期間,會派醫療核損人員到醫院及交警大隊瞭解傷者的受傷情況和治療情況,對治療費用進行預估和監督。
(五)、車輛定損修理
1、將車輛送抵定損中心並同時通知保險公司,及時定損;2、修理廠修車;3、車主提車。
(六)、交通事故賠償調解
1、傷者治療結束後,事故各方可到交警大隊申請辦理賠償調解手續,也可到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及交警大隊都會根據事故各方提供的證明材料依據相關賠償標準和法規條款進行賠償調解,當事各方不服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涉及到保險賠償的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可提請保險公司作為第二被告或第三人。
(七)、提交單證進行索賠。付清相關費用,收集索賠資料交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八)、損失理算。保險公司收到齊備的索賠單證後進行理算,以確定最終的賠付金額。
(九)、賠付。保險公司財務人員會根據理賠人員理算後的金額,向車主指定帳户劃撥賠款。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者死亡的,必須報警,保護現場。如果事故發生地確屬偏遠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受傷人員必須立即治療,同時又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送的情況,當事人可以利用發生事故的車輛送傷者到醫院救治,但在移動現場前,必須將因移動現場後無法確定的車輛、人員倒地位置等進行標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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