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交通事故顱腦損傷後住院又跌傷要賠償什麼?

交通事故顱腦損傷後住院又跌傷要賠償什麼?

一、交通事故顱腦損傷後住院又跌傷要賠償什麼?

1、醫療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要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2、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就診、轉診、購費、購輔助殘具、參加喪葬)

二、相關規定

1、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賠償“因傷致殘”或“受害人死亡”欄內的項目外,尚需支付“一般受傷”欄目內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2、受害人因傷致殘或死亡的,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不能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3、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4、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當造成了兩處傷殘後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時會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以及傷殘等級來確定和計算的。同時殘疾賠償金也是為了給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導致的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應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具體會根據受傷的程度來確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