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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才能鑑定是事故車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1、凡需要鑑定事故車輛及其他檢材,由辦案人在案發72小時內,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委託書,並由辦案人親自送到鑑定大廳技術科登記,對需要做車輛、物品及人員的司法鑑定的事故,必須由辦案人及雙方當事人三方同時到場,並簽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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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拒絕到場的當一人或一方拒絕簽字的,辦案民警寫出情況説明,報大隊領導、主管事故科長簽字。如車輛只做痕檢、安檢,到事故鑑定中心直接交費,找當日值日班工程師檢車。

如車輛還需做車損作價,須在接到委託書後72小時內出具鑑定結論和報告後,當事人到事故鑑定中心交費,辦案民警到鑑定大廳技術科民警領取交通事故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鑑定結論書,對肇事逃逸案件,要進行鑑定的,大隊領導審批後費用後期處理。

3、領取鑑定報告書必須由辦案人親自到技術科領取,不許擬派、委託他人。遇有節假日,鑑定時限順延。對面需複檢的事故,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填寫委託書,辦案民警簽字,報請事故處領導審批後,方可執行。

標籤: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