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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能否自行撤離

交通事故人傷能否自行撤離

一、交通事故人傷能否自行撤離

不可以。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這主要是指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2、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3、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協商不成自行撤離算肇事逃逸嗎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適用自行協商解決的,是基於事故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情況下達成的,肇事方的離開説明是得到受害人的同意,並且雙方還互留相關聯繫方式,即不存在肇事人棄受害人、事故現場於不顧的情形。再者,自行協商,屬於《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中賦予當事人雙方自治的權利,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即可。一方反悔並報案的,屬於對損害賠償協議書有異議,可以共同請求交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起訴。但不屬於肇事逃逸的範疇。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肇事逃逸的,在主觀上是為了躲避法律追究,但當事人為了及時搶救傷者而離開事故現場的,在主觀上部分與肇事逃逸的主觀意圖存在出入,自然不構成肇事逃逸。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肇事者離開籌措費用是基於受害人的立場考慮,是為了受害人能夠得到即使的救助,同時經過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信息的,説明肇事者並不是藉口離開。當然,此時,受害人應當證實肇事人留下的信息是真實有效的,防範潛在的風險。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有些交通事故比較嚴重的,甚至肇事者自己都處於受傷狀態並且無法及時打電話報警或求救的,應當予以理解。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此情形中肇事者雖然存在離開行為,但是其主觀上根本不知道發生事故的,即主觀上不存在逃逸的故意,自然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當然,肇事人這一主張必須拿出強有力的證據才能證明自己的“不知情”。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有些交通事故現場,羣眾情緒比較激動,一些肇事者害怕被羣眾毆打而逃跑的,在逃跑後及時報警的,情有可原,不應當認定為逃逸。

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不管任何情況下都要先確保身邊人的安全,如果有出現傷亡的人員,也不要逃,因為一逃就會負責全部的責任,在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會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人員傷亡的情況會判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