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不打表亂收費怎麼處罰?
出租車不打表,亂收費,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二)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五)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
(六)不按照規定使用巡遊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
(七)接受巡遊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法規例如《威海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巡遊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從業資格註冊手續從事巡遊車經營的;
(二)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
(五)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
(六)不按照規定攜帶營運證、巡遊車駕駛員證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巡遊車相關設備的;
(八)接受巡遊車電召服務任務後未履行約定的;
(九)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十)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的。
擴展資料:
出租車不打表,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費用《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或者計程計價設備發生故障時繼續運營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威海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計價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不使用計價器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乘坐的出租汽車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不使用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裏程計價表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運費。
我們在日常生活正經常會乘坐出租車出行,因此我們更需要注意有關出租車的法律規定,在遇到出租車違法經營的情況時,要運用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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