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被扣的時間是多久
一、機動車被扣的時間是多久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後24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在一個記分週期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多長時間?
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關於車輛檢驗的期限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委託有關機構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二、機動車被扣要注意什麼
1、檢驗、鑑定完成後應當在五日內發還車主。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鑑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鑑定完成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後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3、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交通警察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5日內應當委託相關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鑑定,經批准還可以延長10日,也就是30日,鑑定完成後,應當在5日內發還車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車輛一般是30天至40天。
4、檢驗、鑑定不能在30日內完成的,經省級公安機關批准,還可以延長。
5、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結果後2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給當事人,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3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公安機關如批准重新鑑定,那麼扣車時間還要計算一個檢驗、鑑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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