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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時間是多少天?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時間是多少天?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製作時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10日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10日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由於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説屬於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後≤3日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

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or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採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