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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一般多長時間起訴

勞動仲裁一般多長時間起訴

一、勞動仲裁一般多長時間起訴

1、勞動者: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用人單位

終局裁決: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非終局裁決: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勞動仲裁不服起訴可以增加訴訟請求嗎?

1、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不服的,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隻能針對勞動仲裁的訴求提起訴訟,如果變更、增加請求,應當就變更、增加的請求申請勞動仲裁;

2、如果增加的訴訟請求是與原來仲裁階段的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時,如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中有關工資剋扣的裁決不服,其可向法院就此提起訴訟,並還可增加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訴求,由於剋扣工資和支付經濟賠償金具有不可分性,法院應當合併審理,無需再進行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先申請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裁決,未經過勞動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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