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出交通事故三責怎麼確定?
一、借車出交通事故三責怎麼確定?
借車出交通事故三責需要根據交警部門確定的責任認定書來進行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上述規定,在租賃、借用等情形下,機動車使用人與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時,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承保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根據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原則,應當由機動車使用人(即承租人、借用人等)承擔賠償責任。而對於機動車所有人來講,其歸責原則按照過錯責任原則確定,即只有在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法理依據在於:在所有人將機動車出租、出借情形下,應當對使用人(承租人、借用人等)的資質進行必要的審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有駕駛執照、駕照所載準駕車型是否與機動車相符等。同時,所有人還應當保證機動車性能良好,符合安全運行的條件,比如車輛的制動剎車、儀表設備是否正常等。倘若所有人未能盡到上述之注意義務,則其便具有過錯,而該過錯極有可能就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原因之一。故此,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對其自身之過錯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此時仍然需要注意三點:
二、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責任承擔規定是怎麼樣的?
機動車所有人的過錯標準在租賃和借用情形下應有不同。所有人的注意義務在出租場合應當高於借用場合。換言之,在判斷出租人的過錯時,應比出借人更加嚴格。
所有人承擔的責任是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首先,所有人承擔的責任大小,應當考慮所有人的過錯以及原因力與損害後果的關係綜合加以判斷。因此,在情況下,所有人可能承擔全部責任,例如,所有人為了加害使用人,故意將制動裝置失靈的機動車出借給使用人且未向使用人告知,造成了交通事故。其次,所有人承擔的是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從連帶責任的法理來看,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的情形下才承擔連帶責任,在出借、租賃等場合,所有人與使用人並不構成共同侵權,也無其他連帶因素。
所有人與使用人之間的約定不能用以對抗受害人。在出借、租賃場合,尤其是租賃場合,機動車所有人往往與使用人有關於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的約定,從合同相對性角度原理來看,該約定不能對抗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受害者仍可根據本條規定請求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這並不妨礙所有人和使用人按照其有效合同的約定向對方行使請求權。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需要確定責任方面的一些問題的話,必然是需要經過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來進行確定的,當然了有一些情況之下的話,可能在責任上確定這個方面還存在着一些問題,比如説是因為借用他人的車輛所導致發生交通事故的話,那麼實際侵權人肯定是屬於車輛的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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