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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包庇是不是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包庇是不是犯罪行為?

一、交通肇事逃逸包庇是不是犯罪行為?

行為人包庇交通肇事逃逸違法行為的,一般不屬於犯罪;但如果是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則包庇屬於犯罪。為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證明包庇的,即可構成包庇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構成包庇罪的要件內容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包庇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包庇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事實。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脱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包庇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包庇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包庇罪。

如果駕駛司機出現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情況,並且已經構成了犯罪行為的,那麼意味着司機已經屬於犯罪分子。如果他人對犯罪分子有包庇的行為存在的就已經構成了犯罪行為,需要按照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影響的大小來對包庇者做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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