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施工標誌出車禍,是由哪方賠償?
案情簡介
因施工未設警示標誌,出了車禍死亡。《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肇事司機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造成事故的作用較大;公路施工公司作為該路段的施工單位,其施工期間未按規定在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對造成事故的左右較小,肇事司機負主要責任,公路施工公司負次要責任。誰賠償?
辦案思路及心得
這是因道路施工引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我國《公路法》第32條規定:“改建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誌、安全標誌。需要車輛繞行的,應當在繞行路口設置標誌;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道路施工公司雖對事故認定不服,但如果其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其在施工過程中已經盡到相應義務,且肇事司機交通事故死亡與其施工行為無關,那麼該道路施工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和因事故責任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依《公路法》第32條、《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第一,該道路施工公司應承擔肇事司機相應的死亡賠償責任。第二,死亡賠償的比例依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由人我國人民法院酌定。本案是因路面施工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關於責任分擔這一問題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通常民事訴訟是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舉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裁判結果
本案應由該道路施工公司證明自己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如果其在規定的舉證期間內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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