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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一、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的仲裁時效是一年的時間。勞動糾紛的仲裁時效是1年,超過1年的不受理。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為1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拖欠勞動報酬的,適用特殊時效,即該1年起算點是從勞動者離職之日起計算。

二、仲裁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按照法律規定,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則不予保護。

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時效。例如: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出口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及中斷的規定也應適用於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此外,對於勞動仲裁來説,如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是對於訴訟時效還是有一定的理解的,主要指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護自己權利的時間是三年,但是如果要提出勞動方面的仲裁的話,也是有時效的規定的,和訴訟時效是不一樣的,勞動方面的仲裁時效是一年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