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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轉讓給別人出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摩托車轉讓給別人出交通事故誰承擔責任?

由受讓人承擔,轉讓車輛之後還需要辦理過户手續,若是在尚未完成過户手續之前,受讓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同時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那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由保險公司作出賠償,超出的部分則就有受讓人承擔責任。也就是説一般情況下車輛未過户轉讓後發生事故,責任是由受讓人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交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民事責任屬於侵權責任,其歸責原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當事人承擔責任的基礎必須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害結果、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買賣汽車未經過户登記但已交付使用的情況下,因為買受人對汽車已經佔有,並具有事實上的支配地位,同時汽車各項利益也為買受人所有,因此買受人作為實際車主,已將汽車實際佔有和使用。

而對於原車主來説,其雖然是登記車主,但因交付汽車已喪失了對汽車的運行支配和運營利益,汽車實際上已脱離了他的控制範圍,因此在買受人管理使用汽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沒有過錯,而應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轉讓車輛但是還沒有辦理車輛過户,此時其實車輛的交易並未完成,而在這個過程中若是不幸發生了事故,除非原車主是具有過錯的,否則的話受讓人駕駛機動車出事故,應當由其承擔責任。通常是先在交強險範圍內做出賠償,不足的話再由受讓人來賠償。原車主存在過錯的,那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日常生活中,如果是車輛的所有權因為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合同關係發生轉移的,此時是需要及時的辦理過户登記的,並且如果是轉讓後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此時一般都是由受讓人承擔責任的,如果是有交強險的,此時也是可以讓保險公司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