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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XX與中XX公司、X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倪XX。

倪XX與中XX公司、X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吳丹,上海市大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

被告中XX公司。

負責人魏X。

委託代理人王XX。

原告倪XX與被告XXX、中XX公司(以下簡稱中XX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5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倪XX的委託代理人吳丹,被告中XX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倪XX訴稱,2012年12月4日16時45分許,被告XXX駕駛車牌為魯Q4XXXX的小型轎車在本市浦東新區楊高北XX、東XX與駕駛輕便摩托車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X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中XX公司系肇事車輛的交強險保險人。原告依法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79,775.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20元/天*15天)、殘疾賠償金87,702元(43,851元/年*20年*10%)、護理費6,750元(50元/天*135天)、營養費4,200元(40元/天*105天)、誤工費41,860元(1,820元/月*23個月)、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2,000元、財物損失費1,5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車輛修理費1,300元)、鑑定費1,800元、律師費3,000元,被告中XX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賠付,不足部分和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部分由被告XXX賠償,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XXX未作答辯。

被告中XX公司辯稱,同意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鑑定意見書的傷殘等級無異議,對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有異議,認可誤工期為7個月,計誤工費為12,740元,認可護理期為3個月,計護理費為4,500元。如法院認可鑑定意見書,同意一、二期的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一併處理。醫療費由法院審核為準,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可300元,交通費認可200元,認可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車輛修理費,不認可營養費,衣物損失費。鑑定費、律師費、訴訟費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4日16時45分許,被告XXX駕駛其名下車牌為魯Q4XXXX的小型轎車沿本市浦東新區楊高北XX直行車道南向北行駛至東XX轉彎過程中遇原告駕駛輕便摩托車沿楊高北路南向北行駛至此,兩車相碰,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X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經治療共花費醫療費79,775.07元。被告XXX給付原告現金8,000元。原告受損摩托車經保險公司定損為1,300元,原告支付車輛修理費1,300元。經鑑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手術治療後,目前骨折癒合不佳,遺留左下肢功能部分受限,構成XXX傷殘,酌情給予治療休息期22個月、營養期3個月、護理期4個月。如需取內固定物,另需治療休息期30日,營養期15日,護理期15日。原告為此支付鑑定費1,800元。原告為本次訴訟支付律師費3,000元。

另查明,被告中XX公司系肇事車輛的交強險保險人,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另查明,原告的户籍為上海市非農業户籍。

以上事實,由經庭審質證的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保單、病歷、出院小結、定損單、修理費發票、鑑定意見書、鑑定費發票、律師費發票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在本次事故中,交警部門認定被告XXX負事故全部責任,故由被告XXX承擔保險責任外的賠償責任。被告中XX公司系肇事車輛的交強險保險人,故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中XX公司對鑑定意見書的三期期限有異議,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本院不予採信,對該鑑定意見書予以認可。具體的賠償費用,醫療費79,775.07元,扣除住院期間的伙食費195元,本院確認為79,580.07元。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費4,200元、護理費6,750元、殘疾賠償金87,702元、誤工費41,860元、鑑定費1,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車輛修理費1,3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律師費3,000元,本院均予以認可。交通費,本院酌情認可200元。以上費用中交強險醫療責任限額下的醫療費79,580.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營養費4,200元,合計84,080.07元,由被告中XX公司承擔10,000元,餘款74,080.07元由被告XXX承擔。交強險殘疾限額下的殘疾賠償金87,702元、護理費6,750元、交通費200元、誤工費41,8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合計141,512元由被告中XX公司承擔110,000元,餘款31,512元由被告XXX承擔。交強險財產限額下的車輛修理費1,3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合計1,500元由被告中XX公司承擔。不屬於交強險賠償範圍的鑑定費1,800元、律師費3,000元,合計4,800元,由被告XXX承擔。綜上,被告中XX公司應賠償原告121,500元。被告XXX應向原告賠償110,392.07元,抵扣被告XXX支付的現金8,000元,被告XXX還應向原告賠償102,392.07元。被告X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及質證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倪XX121,500元;

二、被告X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倪XX102,392.07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88元,減半收取計2,344元,由被告X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XX

書記員 餘晨曦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