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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與主動辭職是一樣的嗎?

辭退與主動辭職是一樣的嗎?

一、辭退與主動辭職是一樣的嗎?

並不一樣,主動離職和辭退的區別有處理的方式和定義會不一樣;而且還有所產生的結果與主體也會不一樣;主動離職也就是在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而辭退就在勞動者作了不合法的事情而解除了雙方的勞動關係

1、主體不同: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

2、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於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

3、程序不同: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

4、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這也是辭退與辭職的主要區別之一。辭退如果是因為勞動者違反單位的勞動紀律或違法引起的,則單位沒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是單位非法辭退職工,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公司辭退,可以享受失業金:主動辭職不能享受。

二、公司辭退員工的流程有什麼?

(一)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於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並非可以一概辭退,必須是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違紀,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

(二)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於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與主動辭職不一樣,用人單位辭退有過錯的員工,需要説明辭退的理由,相關的法律依據,不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金,只需要跟勞動者結算工資,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轉移社保關係和檔案。

標籤:辭退 辭職 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