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導致的車輛貶值損失應獲賠償是多少?
對交通事故中被損車輛的停運損失都主張由交通事故責任者予以賠償,交通事故車輛被撞後的貶值費應當予以賠償。因此車輛貶值損失作為因被侵害造成的損失應受賠償。
1、車輛貶值損失應該由肇事者賠償。
2、具體數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鑑定機構確定。
相關知識:所謂“車輛貶值損失”,一般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後,其使用性能雖已恢復,但其本身經濟價值卻會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導致車輛經濟價值降低則稱為車輛的貶值。不是所有車輛發生碰撞後都有貶值損失,如刮、蹭等輕微的損傷,經過修理後可以完全恢復,有的部件如車燈、車門等更換後也可以完全恢復甚至還要增值。
即使重大部件如車架、側柱、發動機等修理,車輛的“貶值損失”數額也很難確定。況且這種貶值損失是在未來可能發生的間接損失,這種差額只有在交易過程中才會產生,若不進行交易,就不存在損失。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包括機動車輛)直接損毀致使該財產貶值,不是第三者財產的直接損毀,而是間接損失,因此該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
車輛被壞儘管經過修復,但車輛因此貶值是顯而易見的,事故車輛的安全係數、舒適度、美觀度等很多方面都將受到影響,車輛的使用價值受到損害。這種損害所產生的損失不是以交易與否為條件的,是客觀存在的。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財產損害賠償的首要原則應該是全面賠償原則。
只要損害與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係,有多少損失,就賠償多少,即便是間接損失,也應該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即通常所説的交強險條款,下同)第10條第3項明文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也都屬於賠償範圍。因此,肇事者應對您的車輛貶值損失進行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一般是由肇事的一方承擔,但現實中不是所有的事故中都會造成車輛的全損,因此該如何賠償還需要先對受損車輛做出評估才行。當然,此時還要結合肇事者在事故中承擔的責任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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