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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拼裝或報廢車來作為校車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使用拼裝或報廢車來作為校車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使用拼裝或報廢車來作為校車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使用拼裝或報廢車來作為校車的處罰:

1、拼裝或達到報廢標準而作為校車的車輛,公安交管部門將收繳並強制報廢;

2、駕駛人將被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駕駛證;

3、車輛所有人將被處以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二、車輛強制報廢的程序有哪些

1、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2、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3、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籤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打印准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週期。

駕駛拼裝或者報廢的車輛,屬於交通違法行為,由交通管理部門沒收車輛並強制報廢。對駕駛者處200-2000元的罰款,並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日常生活中,就算車輛強制報廢,違章也需要處理而不會自動消除。因為強制報廢指的是車,而違章算在人頭上。違章記錄會一直跟着車主的。並且如果違章沒有處理完,也無法完成車輛牌照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