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崗前培訓是否建立勞動關係?
一、進行崗前培訓是否建立勞動關係?
參加崗前培訓能認定是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用工的一種形式,是企業用工的組成部分。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用工的一種形式,是企業用工的組成部分,因此,崗前培訓可以認為是勞動關係的建立。
勞動關係的證明可以從工資領取單上找,或者是從企業簽到簿上找,或者是人證方面找,最好到勞動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對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等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事實進行監察取證並進行處罰。
二、勞動關係如何舉證?
勞動者主張存在勞動關係的,應當對勞動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下憑證可以作為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社保的記錄;
2、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1、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2、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辭退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3、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餘職工辭職導致勞動關係解除。
4、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參加崗前培訓可以認定是建立勞動關係,確立勞動關係時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不僅能夠在法律層面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可以規範企業的規章制度。如存在特殊情況,未簽訂勞動合同時,也可以根據考勤記錄,工作證,工資條等材料來確定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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