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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傷殘鑑定部門由交通管理部門確定嗎?

一、交通傷殘鑑定部門由交通管理部門確定嗎?

交通傷殘鑑定部門由交通管理部門確定嗎?

1、交通傷殘鑑定部門不是由交通管理部門確定,而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傷殘級別的鑑定是計算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賠償項目的重要依據,一般在委託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後,才能準確的計算賠償款。損害程度從輕到重對應的傷殘級別是10級到1級。鑑定出來的傷殘級別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賠償項目的具體金額。

二、交通事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二)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三)具備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醫療機構或者法醫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屍條件的醫療機構。檢驗屍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解剖屍體需徵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採集其他相關信息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信息登記表》,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核查出未知名屍體身份的,通知其親屬或者單位認領並處理交通事故。經核查無法確認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若交通事故是報警處理的,事故的一方當事人在治療終了後生活能力依舊受到影響,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門向聊天事故當事人,介紹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然後可以由當事人來協商確定具體向哪個機構提出傷殘鑑定請求。提出鑑定請求時,需要提交醫院病歷等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