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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怎麼辦?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怎麼辦?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一類比較特殊的損害賠償案件,具有責任承擔上的轉承性、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交織性、涉案標的大、當事人矛盾激烈、判決難執行等特點。針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總結出“一個原則、兩個出發點、三個兼顧”的工作方法。

在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義務主體時,要明確一個原則:對肇事車輛的運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並符合交通事故侵權構成要件者才是賠償義務主體。一般侵權責任基本上都是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損害賠償責任承擔上具有轉承性,即直接行為人承擔的責任轉由其他責任人承擔。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有多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常見的有機動車駕駛者、僱傭者和被僱傭者,機動車保管者,承包租賃機動車者,保留所有權分期買車者,未辦理買賣機動車登記手續者,掛靠情形下的掛靠者與被掛靠單位,駕駛被盜機動車肇事者等等。

這些賠償義務主體都具有對肇事車輛運行起控制作用並享有運行利益的共性。掌握了“一個原則”,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就能在錯綜複雜的法律關係中迅速準確地確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主體,為案件的圓滿解決奠定基礎。

第一,要真正從當事人需求出發,充分行使法官釋明權,規範當事人的訴請。既保證受害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防止其“漫天要價”,對案件審判產生不利因素。在取得雙方當事人信任的條件下,推進案件審判順利進行。第二,應及時做好訴訟保全工作。“民無信不立”,審判信為先,尊重當事人,傾聽其心聲,是贏得當事人信任的基礎。

第一,要兼顧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認定及其賠償。已明確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區分開來,精神損害賠償有補償性、撫慰性和對侵權行為人的懲罰性。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貫穿三個原則:一是撫慰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二是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有所限制原則;三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則。確定精神損失的賠償數額,要根據精神損害程度、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的輕重、其他情節以及地區之間差別等諸方面的因素,來確定不同賠償的範圍、幅度、標準等,並考慮以法定因素為主,酌定因素為輔,兩者互相結合,不可偏廢,這樣才能做到公平合理。

第二,要兼顧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證據作用及其參照作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作出的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證據,其認定的當事人責任並不等同於賠償義務主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三,要兼顧“調判結合”。堅持調解貫穿案件審判的始終,同時防止“久調不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具有對立情緒大的特點,法官要儘可能化解矛盾,結合具體案情,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調解不能急於求成,當事人情緒激動的,要進行適當的“冷卻降温”,要善於析理,要耐心傾聽當事人的意見,允許當事人訴説委屈,釋放怨氣;在調解不成時應及時判決,使受害人得到及時賠償,責任人也能避免損失的繼續擴大。

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是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責任人需要賠償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要儘量做到賠償責任劃分合理,認定有據,賠償標準有出處,賠償數額計算詳盡,使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看得明白,以此達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