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車主和開車人的責任怎麼劃分
一、侵權責任法車主和開車人的責任怎麼劃分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對無過錯責任這樣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車主是否要負賠償責任,主要有兩種情形
(一)、車主是否和司機存在僱傭關係?如車主(公司或者個人)是僱傭司機開車辦事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職務行為,由車主負全部賠償責任,司機不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不存在僱傭關係,則車主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雖然是僱傭關係,但司機不是在履行職務行為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是在辦理個人事務中發生的事故,車主也同樣不負責賠償。
(二)、車主是否有過錯,在借用、租賃車輛過程中,車主可能存在的過錯包括:
1、車輛本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車主疏於維修保養,例如車輛剎車存在問題、輪胎到了使用壽命不及時更換等;
2、將車輛借給明知飲酒或者醉酒的人駕駛;
3、將車輛借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4、沒有繳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對於上述情形,根據車主的過錯程度,車主可能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或者連帶賠償責任或者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在實際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車主與開車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那麼具體的侵權責任應該如何劃分要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看,不同的情況對應的責任是不同的,如果能證明自己是無過錯方的,那麼是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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