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允許的汽車駕駛人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一、未經允許的汽車駕駛人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未經允許的汽車駕駛人的侵權責任包括了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
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損害後果
損害後果的客觀存在是確定侵權責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條件。所謂損害,是指因人的行為或對象的危險性而導致人身財產方面的合法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後果。該損害是客觀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客觀後果;該損害是確定的,是已經發生、真實存在且能夠認定的,包括有造成損害的現實危險性;該損害具有法律上的補救性,即補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須達到一定程度和補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補權利人所遭受的缺損。損害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人格損害和精神損害。
(二)因果關係
這裏所説的因果關係是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即行為是導致損害的原因,損害是行為的必然結果,所要解決的是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問題。其表現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種。至於如何確定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大陸法系多采用相當因果關係説,即“無此行為,雖不必生此損害,有此行為,通常即足以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同時,當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狀態下,在確定因果關係時,還要充分考量損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為是損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間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
(三)行為的違法性
行為的違法性包括形式的違法和實質的違法。所謂形式的違法是指行為與法律的明文規定相牴觸。所謂實質違法是指行為不是從形式上而是從實質上違法,這種行為雖然不能確定違反的具體法律規則,但它卻違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
(四)過錯
過錯作為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一種主觀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不法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損害後果的主觀態度。但是,如果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這種心理狀態卻要藉助於其外在表徵即行為本身。過錯的形式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過失又分為輕過失和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其的較高要求,而且,連人們都應當注意並能夠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沒有達到,這種過錯就是重大過錯。
汽車駕駛人的侵權責任包括了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這些責任要根據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書金進行承擔的。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了四個:該行為是違法的;該行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事實;這兩者時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等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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