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構成包括哪些
一、交通肇事犯罪構成包括哪些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中,本罪的主體可分為兩大類:
1、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不僅僅包括在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駕駛人員,而且還應當包括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比如(1)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2)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3)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會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犯罪客體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與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密相連,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其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後開車、 超載、 超速等,但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遇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四)、犯罪的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罪的具體情形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有的人認為,一些重大交通肇事的發生,其實只要肇事者在駕駛的過程中稍微注意一些就行,但是有的人明知道這樣的行為是很危險的,但是仍舊做了,從而導致發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那麼成立的交通肇事罪應該就是屬於故意犯罪。但其實交通肇事罪屬於典型的過失犯罪,有些時候駕駛人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而有些時候則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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