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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後找不着人怎麼辦?

一、肇事逃逸後找不着人怎麼辦?

肇事逃逸後找不着人怎麼辦?

交通肇事抓不到人的警察會網上追逃,抓不到嫌疑人由保險公司先負責賠償,沒保險的有嫌疑人親屬負責,賠償不了等待公安機關的處理,時間要看公安機關處理進度。

二、交通肇事逃逸處理流程

首先是需要報警處理,交管局會根據管轄區域和道路情況,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預案。交管局會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啟動查緝預案,佈置堵截和查緝。

案發地交管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徵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接到協查通報的交管局,應當立即佈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了肇事逃逸車輛或者是嫌疑車輛的,要依法扣留,可依法傳喚肇事逃逸人或者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交管局。案發地交管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交管局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後,應當按原範圍發出撤銷協查通報。交管局偵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間,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屬向交管局詢問案件偵辦情況的,交管局應當告知。

如果交警把應該查找的線索和方式都運用了仍然沒有結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管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

三、性質

關於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説”,認為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為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説,逃逸的實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為説”,認為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説”,認為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為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

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後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報警處理,交警部門會根據事故的實際情況來劃分責任的劃分,如果出現了肇事逃逸的行為後,也是會給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失,所以公安機關會加重對肇事方的處罰力度,如果長時間沒有找到肇事逃逸方則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