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部印章的合同效力是什麼?
在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具有公司的授權。由此可見,蓋有項目部印章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效力,並不取決於項目部印章本身,而是取決於持章人所得到的授權權限。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以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經營離不開法人印章。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登記要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印章包括行政章(即法人章)、財務章、合同章、業務章等。從法律上講,上述印章對外均可代表企業。建築企業由於施工項目眾多、分散,且項目所在地常常與建築企業住所地不在同一個地區,在建築企業未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分公司的情況下,為了方便經營,項目部公章便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實踐中,有些建築企業按施工項目分類,有多少個項目就設多少個項目部公章,還有一些建築企業按施工力量分類,有多少支施工力量就設多少個項目部公章。由於項目部系建築公司內部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未辦理工商登記,因此,在使用項目部公章的場合,如何認定項目部公章的法律效力及相關合同的效力,對於建築企業而言具有重要意義,建築企業需高度重視。認定建築企業項目部的公章,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情形一:建築企業出具載明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的授權委託書,授權項目部公章在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內代表建築企業。
1、項目部公章未超越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範圍的,項目部公章應視為建築企業公章,對建築企業產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項目部不具備法人資格而機械地認定項目部公章沒有法律效力。
2、項目部公章如超越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如建築企業追認,則項目部公章視為建築企業公章,對建築企業產生法律效力;如建築企業未追認,按下述第四種情形處理。
情形二:建築企業出具授權委託書,但委託事項及委託權限不明確。
此種情況下,建築企業應對其授權不明確負責,項目部公章應視為建築企業公章,對建築企業產生法律效力,但對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應提供證據證實建築企業出具授權委託書的事實。
情形三:建築企業未出具授權委託書,但事後認可項目部公章。 此種情況下,項目部公章視為建築企業公章,對建築企業產生法律效力。情形四:建築企業未出具授權委託書,事後也不認可項目部公章。 此種情況下,項目部公章至少可起到證明的作用。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籤訂民事合同的時候,是需要在合同的尾部蓋章的,此時我們一定要注意相關的合同的印章的效力以及合同的簽訂內容以及過程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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