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車輛交通 > 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撞死人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交通事故撞死人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交通事故撞死人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人被車撞死了賠償標準有: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精神損失費。

5、其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交通事故賠償程序是怎麼樣的?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

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把人撞死的話,那麼對於撞人者需要承擔起該有的賠償,但對於賠償的標準是會結合被撞者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當事人越年輕那麼所獲得的賠償金就會越高,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會依據具體情況來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