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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開車撞死人逃逸後自首

開車撞死人後,有的肇事者選擇留在現場等待處理,而有的人則害怕承擔責任從而逃逸。在逃逸的情況下,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是比較重的。但此時要是肇事者又有自首情節的話,那麼還是會酌情處理的。此時我們該如何對開車撞死人逃逸後自首的行為進行認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如何認定開車撞死人逃逸後自首

第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雖然主動到案,但其歸案後沒有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影響了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進而影響對其的定罪量刑,因此不能認定為自首。

第二種觀點認為,被告人主動到案,並且在一審判決之前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

律師説法:如何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

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一是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未被羣眾扭送時,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然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如果犯罪嫌疑人隱瞞了表明其真實內心的重要客觀事實的,則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是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了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是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劉某事故發生後主動電話報警,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之下,其具有自動投案的情節。雖然劉某自動投案後,在偵查階段至法庭調查階段一直供述事故發生時其不知道是撞了人而駛離現場,影響了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及對其定罪量刑;但是劉某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供述了其明知道撞人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駛離現場的事實,可以認定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如果劉某在一審判決之前,一直未供述其當時知道是撞了人害怕承擔責任而駛離現場的事實,不能認定劉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才不能認定其自首。

看完上文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司法實務中該如何對交通肇事逃逸後又有自首行為進行認定,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本站小編建議,要是發生了交通肇事,最好不要有逃逸行為,這樣只會讓自己承擔更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