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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扣車不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扣車不

發生交通肇事逃逸扣車不

不一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是駕駛人而不是車輛,對車輛的處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交警只能扣車進行安全技術檢測,不能作為經濟賠償的抵押物進行扣留。而且交通肇事逃逸要負全責,扣留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查已經沒有意義,交警沒必要扣車。

但是作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調查處理過程中,交警(交警也是警察)有權把該車輛作為案件的物證進行扣留,案件處理完以後則無權再進行扣留。除非獲得法院批准的為今後經濟賠償需要的“財產保全”通知。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四條 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協查通報、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發出協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時,應當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實、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情況、特徵及逃逸方向等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接到協查通報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佈置堵截或者排查。發現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嫌疑車輛的,應當予以扣留,依法傳喚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與協查通報相符的嫌疑人,並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案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辦理移交。

肇事逃逸並不是説一定需要進行扣車,會根據情節來定,但是交警部門由扣車的權力。發生車禍只要是肇事逃逸,即便是自己沒有責任,也要算全責。有事肇事逃逸會使他人因為流血過多清酒無效死亡,這就屬於間接的殺人,判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