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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車超員多少構成危險駕駛罪

法律1.53W
客車超員多少構成危險駕駛罪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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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客車嚴重超員將納入危險駕駛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將營運客車嚴重超員納入危險駕駛罪,11月1日正式實施。



    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危險駕駛罪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新法不僅約束司機,還同時約束了客車實際所有人和管理人,亂來都是要受到刑罰處罰的。”省公安廳高速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同時提到,對於刑法修正案(九)中超員、超速多少算是“嚴重”,達到入刑標準,將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