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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機動車牌照辦理有哪些要求?

隨着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代步工具的需求越來越大,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數量逐年增長,這也給交通帶來了壓力,其中非機動車數量多,靈活自如的特點使得管理部門對其管理難度增大,像上海這樣的大都市開始對非機動車進行牌照管理,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有關上海非機動車牌照辦理的具體內容

上海非機動車牌照辦理有哪些要求?

一、上海非機動車登記管理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車執照(以下稱非機動車牌證):

(一)電動自行車;

(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三)人力三輪車;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

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實行自願登記,其所有人申請登記上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 (申請登記上牌)

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機動車,其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户口簿或者單位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憑證或者其他非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

(三)非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所有入申請登記上牌的,應當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市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 (登記上牌的特殊要求)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僅限於符合條件的下肢殘疾人員申請登記上牌,每人可以登記一輛。

人力三輪車僅限於市政、環衞等單位因作業需要申請登記上牌。

第十七條 (登記上牌)

對申請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查驗。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登記併發放非機動車牌證;不予登記上牌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非機動車牌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製。

第十八條 (變更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更換車身、車架的;

(二)因質量原因更換整車的;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更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動力裝置的;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發生變動的。

第十九條 (轉移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非機動車的受讓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人力三輪車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第二十條 (註銷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被盜、遺失、滅失或者因質量原因退車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牌證換領、補領)

非機動車牌證損壞、滅失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二條 (外省市非機動車登記)

外省市號牌非機動車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機動車所有入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三條 (信息公開和便民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非機動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範文本等向社會公佈,並採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非機動車登記管理,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辦法)

非機動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二、上海非機動車通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通行車輛)

下列非機動車可以上道路行駛:

(一)已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

(二)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機動車。

應當登記上牌的新購車輛,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後15日內臨時通行。

禁止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七條 (牌證使用)

駕駛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隨車攜帶行車執照,並按照規定安裝非機動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八條 (基本安全要求)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保持制動器、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

第二十九條 (一般通行規定)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的規定和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範圍內行駛,殘疾人手搖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範圍內行駛。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外,不得駛入機動車道。

(三)不得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橋樑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四)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五)轉彎前減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轉向燈的開啟轉向燈;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六)不得實施其他影響安全行駛的行為。

禁止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 (特別通行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第二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16週歲;

(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三)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三十一條 (載人規定)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搭載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第三十二條 (載物規定)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人力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非機動車載物應當採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道路停放)

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應當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設置規範,編制本區、縣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置規劃,指定專門管理部門落實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置工作,並組建專門管理隊伍,加強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專用停車場地)

車站、碼頭、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以及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其管理者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地,並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託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第三十五條 (非機動車保險)

本市鼓勵非機動車駕駛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像上海這樣人口集聚,車水馬龍的大都市,對非機動車加強管理是必然的趨勢,加強對非機動車的管理,保障道路安全,減少由於非機動車不合格標準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障道路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