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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扣分不處理會怎麼樣

駕駛證扣分不處理會怎麼樣

駕駛證扣分未達12分不處理,記分會轉入下一記分週期;駕駛證扣分達到12分不處理會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週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外,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接受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

第六十三條 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在違法行為發生地參加滿分學習、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准許,考試合格後發還扣留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將考試合格的信息轉至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五條 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撤銷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二)將收繳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撤銷決定書轉至機動車登記地或者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予以註銷;

(三)無法收繳的,公告作廢。

第六十六條 簡易程序案卷應當包括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一般程序案卷應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或者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證據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處理違法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文書應當一併存入案卷。

綜上所述,對於駕駛證被扣分了不處理會怎麼樣是要看情況的,如果扣滿12分不處理的話,是會被公安部門告知這個駕駛證停止使用的,相當於要重新再考取駕駛證,所以如果有違章行為被扣分的話,一定要第一時間就去處理掉。

標籤:扣分 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