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逃逸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因此,如果酒駕撞死了人,車主逃逸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酒駕撞死了人逃逸的,是會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罰的,但是如果撞人後沒有及時救治,由於車主逃逸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是要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醉駕與危害公共安全罪能不能並罪?
《刑罰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1)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併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2)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1、主觀方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險,並且放任該抽象危險狀態的出現,其主觀惡性比較大,對於具體的危險狀態和危害結果是直接故意,不是過失。
危險駕駛罪是行為人在主觀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其對於危險駕駛行為所引起的危險狀態和重大實害後果的心理態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2、客觀方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實施危險方法,對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的積極促成,而醉酒駕駛還能考不會採取措施避免。危險駕駛罪客觀行為表現為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是行為人對其行為導致的具體危險狀態和重大危害結果是採取措施積極避免的。
3、在行為方式上,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總而言之,醉駕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定性、類別等,國家刑法都予以説明。然而,醉駕根據情節、性質的嚴重性,以及產生的危害後果,如果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那麼是可以定性為危害安全罪,當然這還要看具體案件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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