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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是否等同於股權出質?

股權質押和股權出質在很多情況下,很多人會混淆使用,並且將兩者等同。可是,在我國,對於“股權質押是否等同於股權出質”這個問題,小編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並不等同。兩者在概念、範圍、注意問題上都有區別。下面,本站將通過分別介紹兩者的相關內容來區別兩者的概念。

股權質押是否等同於股權出質?

一、 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對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規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均涉及對股份抵押的規定。比較典型的是日本法律的有關規定。日本《有限公司法》第32條規定“得以份額為質權的標的。”日本《商法》第207條又規定“以股份作為質權標的的,須交付股票可見,日本的公司法對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所擁有的股權為質權標的而設立股權質押分別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股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注: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係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股權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股權質押擔保力的大小直接關係到債權的安全,與質權人的切身利益相關。因而,對股權質權擔保功能的分析,於質權人來説,顯得至為重要。

二、股權質押是否等同於股權出質?

股權出質,一種現已可行的融資擔保方式,作為一種可以進行質押擔保的權利,13年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就作了股權可以出質實體法規定;但因股權出質需辦理出質登記,並且質權自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於沒有全國性的股權出質登記的管理辦法,除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質外,其他的股權出質可操作性不強或無法操作。

2008年9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髮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該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在全國範圍內規範了股權出質登記程序和手續,方便了當事人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使得實體法所規定的股權質押現已真正成為可以操作的實用的融資擔保方式。

綜上,我們可以瞭解到股權質押是擔保方式的一種。股權出質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公司股權出質給債權人,作為債權的擔保,股權出質更傾向於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兩者還是有細微的差別。所以,對於“股權質押是否等同於股權出質”這個問題,小編認為,股權質押並不等同於股權出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莆田律師。